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七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