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男方不得在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侵害、限制女方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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