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家庭提供婚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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