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六条 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