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五十六条 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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