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