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满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幼儿等方面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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