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二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就男女平等、女职工权益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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