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实际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教职工人数等情况,拨付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对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对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