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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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素质教育,保证义...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和区教...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实行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本市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素质教育,保证义务...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和区...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实行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本市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能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继续为其提供相...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不得劝退或者开除。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区、县教育行政...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能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继续为其提...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不得劝退或者开除。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学校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教职工编...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本市...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办学经费困难的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用于...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实际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教职工人数等情况,拨付教育经费,保...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市教师...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或者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因建设需要拆迁...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师组织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聘任校长。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学校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教职工编...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办学经费困难的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用于...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实际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教职工人数等情况,拨付教育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或者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因建设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师组织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聘任校长。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和引导...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教学设...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中心城区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工作。在校长任职、教师职务评聘、教...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设施和设备、课程、师资等资源...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和...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教学设...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中心城区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工作。在校长任职、教师职务评聘、教...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设施和设备、课程、师资等...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独立...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对学生加强爱国主义、中华传统美德...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促...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课业,不得占用思想品德、体育、...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主要指标的学校评价体系和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组织编审教科书,推进...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等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独立...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对学生加强爱国主义、中华传统美德...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促...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课业,不得占用思想品德、体育、...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主要指标的学校评价体系和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组织编审教科书,推进...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等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摊派费用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擅自改变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摊派费用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擅自改变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