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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