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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