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