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本市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