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学校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教职工编制等标准。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前款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