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本市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