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不得劝退或者开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