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