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能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文化教育或者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直至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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