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
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