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聘任校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