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和引导区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经费的差距。
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的方案,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市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的方案,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市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