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
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