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资源,使每所学校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务教师。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应当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学校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和合理流动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资源,使每所学校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务教师。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应当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学校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和合理流动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