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中心城区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工作。在校长任职、教师职务评聘、教师业务进修、培训以及报考本市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的研究生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对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对于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校长和具有高级职务的优秀教师,可以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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