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