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设施和设备、课程、师资等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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