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师组织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