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摊派费用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