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