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