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