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