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擅自改变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