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学校拆迁后有关学生的就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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