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或者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
本市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建配套制度。新建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本市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建配套制度。新建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