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部门对区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部门对区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