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市教师工资水平均衡化。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