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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