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课业,不得占用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社会实践等课时;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和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学生身心素质。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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