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四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主要指标的学校评价体系和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体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评价体系,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价办法,并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教师和评价学生的单一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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