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本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本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