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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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支...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扶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和经...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业户口的...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依法设立、加入农民专...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死亡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七条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依法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可以...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他人捐赠的,可以按照捐赠协议享有所捐赠财产的权利。捐赠协议约...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和他人捐赠的财产,应当建立单独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自愿组建农民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财政补...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科技、农业农村部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科研单位共同申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条 非本市户籍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市居住...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聘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抵押物、质押物的...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需要建设用地或者设施农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商务、教育、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销...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列入国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九条 鼓励供销合作社通过引领创办、资金注入、项目扶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供销服...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评审认定农民...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专业特点设立联合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应当加...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控制和追溯体系,引导农民专业...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完成后,通过本市法人信...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其营业...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