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一)具有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具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
(三)具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
(四)具有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