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机制,积极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业务,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升级发展需求的综合保险服务。建立健全包括农作物生产以及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全流程风险产品体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赔付标准,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