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商务、教育、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食品加工或者餐饮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及大型企业的后勤采购单位等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平台,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