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需要建设用地或者设施农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或者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农业生产分时电价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或者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农业生产分时电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