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