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聘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辅导员管理,定期开展辅导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辅导员管理,定期开展辅导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