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聘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辅导员管理,定期开展辅导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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