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条 非本市户籍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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