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职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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